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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重申 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4-11-28  浏览次数:40

 

    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,煤炭市场上合同兑现率下降、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,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,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。

    通知提出,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。规定秦皇岛港、天津港、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,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,即每千克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、840元和850元。

    通知强调,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。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,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,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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